香港公司清盤/註銷程序
公司清盤是指當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或決定停止經營時,透過法庭程序處理公司資產及債務,並最終解散公司的過程。在香港,公司清盤一般分為自願清盤及強制清盤兩種方式。
公司清盤是什麼?
在計劃終止公司運作時,如疏忽有關的法律終止手續,可能違反相關法例,在情况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有可能被逮捕或對之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
清盤(英語:Liquidation)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廠、辦公室、物業以及所持有的專利、債權和有價證券等),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佈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自願清盤
在自願清盤之下,亦分為由公司成員(包括股東)自動清盤,或由債權人自動清盤,而且自願清盤並不一定因資金問題、財務困難導致的。
強制清盤
一旦公司面臨財政困難,或因無力償債而需要結業變賣資產的的時候,債權人或公司股東都可以申請清盤呈請,然後香港高等法院將頒布「強制清盤令」。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後,若公司的資産陷于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産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爲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後,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公司及破産管理署署長。
避免企業清盤危機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下稱「法院」)可在下列情况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有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已經通過特別决議案,决定將公司交由法院清盤;又或法院認爲將公司清盤才合理而公平。
一般來說,公司一經法院下令清盤,便無能力促使其資産的所有權有所更動,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務的權力,亦由該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移交清盤人。有關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
- 債務重組
- 保留現金流
- 股東集資
- 業務重組
公司清盤以外的方法
建議若企業已面臨清盤的危機,可透過債務重組與債權人協商,爭取對公司財政有舒緩作用的措施,例如有延長還款期,容許暫時還本不還息等。
可嘗試向各股東集資,會比向銀行借錢快,亦可免除利息壓力。像國泰航空,亦用此道宣布一連串供股集資計劃。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公司股東都願意集資。
企業最好保留最少半年現金流,雖然時仍有保就業計劃及防疫抗疫基金,但過後企業便要現金支撐,靠自己應對難關。
因應公司情況作出擇業務重組,例如結束虧損的業務,保留有盈利的業務;或出售有盈利的業務獲利,利用資金拯救虧損的業務,待業續反彈。此舉或有希望讓公司避免清盆。
成功案例
本公司的服務涵蓋公司清盤/註銷的所有程序(Deregistration, Striking Off and Winding Up),積累豐富的專案經驗,透過專業服務,協助企業順利結業。
本公司將跟進所有程序,由草擬撤銷註冊文件及會議記錄,直至公司撤銷註冊為止,全程跟進,確保服務優質可靠。
公司結業註銷費用
香港有限公司結業及清盤,需要註銷香港有限公司($3,000起)。而註銷香港有限公司,視行業及已營業情況而定,稅務局及公司註冊處有不同的註銷要求。
公司清盤全方位計劃
我們的費用不包括政府費用、審計、商業登記費及週年申報表費。作為清盤人,臨時清盤人及接管人處理清盤及接管個案(主要為自願性清盤),為客戶提供有關清盤及接管事項之意見。
公司清盤流程
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概括而言,有限公司會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償付債務,並最終將公司結束。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
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
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時,須向破産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12,150元。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後,若公司的資産陷于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産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爲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而呈請人則須再繳按金3,500元。如破産管理署署長以書面要求呈請人繳交額外按金,呈請人亦須如數繳付。破産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後,會發出正式收據。
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後,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公司及破産管理署署長。有關公司的全部董事,均會獲得通知出席聆訊,而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亦可出席。
若法院認爲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的處理方法,便會頒布清盤令。清盤令頒布後,曾任臨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産管理署署長便成爲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須接管該公司。
債權證明
該公司的債權人均須填妥債權證明表,然後將該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請的證明文件遞交臨時清盤人。
債權人在遞交債權證明表時,須繳交小額備案費,但追討工資的則不用繳交任何費用。臨時清盤人或受委任的清盤人須審查該等表格,幷在宣布發還債款時,發出裁定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權人。
如果有某宗申索不獲接納,有關方面會說明原因。倘債權人不滿意有關解釋,可向法院上訴, 但必須在裁定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訊問及資産負債狀况
法院頒下清盤令後,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産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破産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向有關公司的董事進行初步訊問,而各董事必須回答訊問時所提出的一切問題。
有關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幷須在指定期限內將一份準確的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即截至臨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該公司的資産負債表)遞交破産管理署署長查閱。破産管理署收到該說明書後,已登記債權的債權人可向該署申請副本一份,惟須繳交規定的費用。
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交或延遲遞交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被檢控。
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臨時清盤人會在法院頒下清盤令後的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和分擔人會議。
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産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該等會議的主席便由破産管理署的人員擔任。有關公司的全體董事,在該兩個會議舉行時,通常均須出席。該等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决定委任誰人爲該公司的清盤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的作用在協助處理該公司的資産及其它事宜。債權人及分擔人亦可藉該等會議互通消息,及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在强制清盤案中,債權人及分擔人多在會議上議决委任破産管理署署長爲清盤人及不成立審查委員會。

清盤、重組、停業有咩分別?
在香港做生意,創業開張往往風光無限,但當市場環境逆轉、經濟週期更替,又或者公司發展步入瓶頸時,如何「體面且合規地退場或轉型」,才是真正考驗老闆智慧的終極課題。每天在搜尋引擎上,都有無數正面臨財政壓力、公司內耗或打算光榮退休的創業者,在反覆輸入這些關鍵詞:「公司年年虧損,到底應該直接清盤,還是暫時停業?」、「債主天天臨門,聽說可以做公司重組,具體要怎麼做?」、「這三個詞在程序和後果上有咩分別?弄錯了會不會被罰款甚至檢控?」

破產後是否仍可租樓、續約或搬屋?
當一個人在香港走入破產程序,那種排山倒海而來的壓力往往不只是財務上的,更多是來自於對「瓦遮頭」的生存焦慮。許多人在簽署令狀的那一刻,腦海中會浮現無數個問號:我會被趕出家門嗎?業主知道後會終止租約嗎?如果現在租約期滿,我還能在市場上租到新的單位嗎?

公司財務出問題,點樣避免情況惡化?
很多公司真正出問題,並不是突然一夜之間倒下,而是財務開始出現壓力後,一直沒有及早處理。最初可能只是現金流吃緊、客戶回款變慢、供應商開始催款、租金開始拖延,但當問題慢慢累積,公司壓力便會越來越大。

公司欠債太多,老闆可以點樣自保?
當公司欠債開始累積,很多老闆最初未必會立即感到危機。可能只是某幾筆供應商款項延遲、客戶未付款、現金流一時周轉不來。

公司開始拖欠員工薪金,是否代表應該結束?
公司開始拖欠員工薪金,往往不是單純一個月資金不足,而是經營壓力已經開始影響最基本的營運責任。對很多老闆來說,欠供應商貨款、欠租,可能仍然覺得有時間處理;但當公司開始無法準時出糧,心理壓力通常會明顯增加。

公司無力還債但未被清盤,應否主動處理?
公司開始無力還債,但暫時未被追討到最後一步,是很多老闆最容易陷入猶豫的階段。表面上,公司仍然存在、仍然營運、仍然有客戶,甚至未有人正式提出清盤安排,因此不少人會認為:「既然仲未去到最壞情況,不如再等下。」
常見問題
法律上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透過「清盤」之法律程序,將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變賣並套現以償付債務,最終將公司結束。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這種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無限公司」嚴格意義上並非公司,此類商戶以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方式營運。
獨資經營乃由一個人擁有,有關業務的債項須由獨資經營者個人並單獨負責。
合夥經營形式乃由兩個或以上之合夥人擁有該業務。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呈請書應包括呈請人姓名、職銜(如有)及地址;有關公司名稱、註冊辦事處地址;該公司的股份 / 資本資料;及該公司成立的宗旨 (列於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清盤呈請之理由及事實亦應包括在內。
清盤呈請書的有關表格列於 《公司(清盤)規則》之附錄內。
可以。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f)條)。
以下列舉例子:
- 曾經參與管理公司的小股東被大股東排除在外;
- 大股東採取措施淡化小股東的投票權;
- 小股東被拒絕接觸公司的資訊或文件
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頗為複雜,詳情應咨詢律師意見為宜。
任何股東或有限公司本身均可提出 清盤呈請。公司亦可自動清盤而毋須法院頒布清盤令。
公司清盤是指當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或決定結束業務時,透過法庭程序處理公司資產與債務,並最終將公司解散的一個過程。清盤人會接管公司資產,出售資產並按優先順序償還債權人。
一般而言,如果公司欠債達到一定金額而且長時間未能償還,債權人便可能提出清盤呈請。在香港,如果公司未能償還超過港幣一萬元的債務,債權人通常已具備提出清盤呈請的基礎。
清盤所需時間視個案而定。如果公司資產和債務情況較為簡單,整個程序可能需要數個月;若涉及較多資產、債務或法律問題,清盤程序可能需要更長時間。
完成清盤程序後,公司最終會被正式解散,並從公司註冊記錄中除名。此時公司法律上不再存在,也不能再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一般情況下,公司清盤主要是處理公司資產及債務,但如果董事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例如不當處理公司資金或違反相關規定,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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